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加速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的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评价的依据是各个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原则是遵循现企业信息化发展客观规律,科学确定评价指标和指标权重,公正评价过程,公开评价结果
第五条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整个集团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
初评是对各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指数的计算,确定初评级别;复评是对初评级别进行复议审核,确定各中央企业信息化年度水平
各中央企业1信息化年度水平评价结果表现为五个评价级别
第六条国资委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是国资委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依据
中央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评价集团内部和所属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初评第八条初评是通过计算出的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CEII),确定初评结果
第九条初评指标方案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
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分别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十条指标数据采集
国资委将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下发中央企业进行填报
(一)采集数据要真实、完整,并能反映出企业主营业务的信息化应用总体情况
(二)计算方法
1、加权汇总
(1)按照赋分办法,将各所属企业填报的数据无量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