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资质序列、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