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医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医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一)医药监管、医药改革及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法规;(二)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政策法规;(三)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互联网销售政策法规;(四)环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产品责任政策法规;(五)医保费用控制与支付政策法规;(六)药品进出口政策法规;(七)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医药监管、进出口政策法规;(八)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或重要影响的行业政策法规
第二条第2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公司所处医药制造细分行业的基本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劣势等信息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医药制造细分行业、主要治疗领域和公司认为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披露下列与公司主要药(产)品基本情况有关的信息:(一)药(产)品名称;(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三)发明专利起止期限(如适用);(四)所属药(产)品注册分类;(五)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六)是否属于处方药;(七)是否属于报告期内推出的新药(产)品;(八)报告期内的生产量、销售量;(九)本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药(产)品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与公司药(产)品研发有关的信息:(一)公司药(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