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开办〔2007〕36号关于开展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为切实抓好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防范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活动,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烟政办发电〔2007〕194号)精神,管委决定立即在全区开展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落实治理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自查自改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搞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抓好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防范,确保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分工如下: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城管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城市燃气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农业与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渔轮清理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安监部门牵头,各社区、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它各类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同时,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2006年以来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摸底,凡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都要重新进行评价验收;经发科技部门要将2006年以来能够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新(改、扩)建项目情况提供给卫生、安监等部门;宣传部门负责抓好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识别、预防和急救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环保部门要将环评中发现的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及时通报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区安办要抓好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调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活动的开展进行督导。同时,各社区、街道也要将农村沼气设施列入治理范围,一并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二、突出重点,强化治理措施(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加大安全投入,依法加强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要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针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凡进入坑、池、罐和井下、管道等场所作业,要实施安全作业许可制度,制定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职责。要严格作业准入制度,对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进入这些场所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承包方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三)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要设置防中毒警示标志和危险、危害说明,并在有专人监护、配备防护面具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按章作业意识。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熟记各项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在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护人员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制止。(四)搞好应急救援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行业可能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进一步调整完善现有的应急救援预案,充实人员、装备、物资,以适应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和落实救援人员、救援器材和处置流程,并加强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使救援人员熟悉救援流程和安全措施,坚决杜绝不具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