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4页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规范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与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三条设计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第四条设计事务所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和专业设计事务所。综合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的标准设立和规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综合设计事务所分甲级和乙级。专业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设立,并按规定的执业范围及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专业设计事务所不分级别。第五条设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批。设计事务所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第六条设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设计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专业相符合,一般宜采用个人或合伙人的姓名命名。第二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八条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分为两个步骤:先申报组建方案,再申报资质。第九条申报组建方案的程序为:(一)由发起人先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组建方案,材料包括: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2、书面合伙协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主要业绩(应附原单位拟同意解聘证明);5、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通过企业改制成为设计事务所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人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建方案;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格、业绩、人员组成、职业道德等方面认真考核,对拟成立的设计事务所提出综合推荐意见。(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对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设计事务所发布资质预核准通知。拟新组建的设计事务所可持预核准通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第十条申报资质的程序为:(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预核准通知后,将资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1、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本办法所附《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规定,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含资质申报软盘);2、所有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证明;3、当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注册证明;4、合伙协议书;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三章任务承接与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在异地承接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专业设计事务所在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设计时,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转包。第十四条设计事务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第2页共34页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4页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建设[1995]282号文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