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4页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规范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与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
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
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设计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第四条设计事务所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和专业设计事务所
综合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的标准设立和规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
综合设计事务所分甲级和乙级
专业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设立,并按规定的执业范围及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
专业设计事务所不分级别
第五条设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批
设计事务所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设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设计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专业相符合,一般宜采用个人或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八条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分为两个步骤:先申报组建方案,再申报资质
第九条申报组建方案的程序为:(一)由发起人先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组建方案,材料包括: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2、书面合伙协议;3、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