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