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执行异议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一、执行异议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就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提出不同意见。这种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是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案外人须提出申请。一般来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用口头提出,书记员应记入笔录,由提出异议者签名或盖章。案外人必须就自己所提异议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执行人员可以即时驳回其异议。如果是法院执行人员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提出异议的主体限于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或债务人,都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但认为被执行的财产是自己的,或者认为执行工作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3、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而非被执行人所有或完全所有。二是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与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争议尚未审判或仲裁的。三是案外人认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4、必须在案件的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案件执行期间。在此期间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员必须认真审查,审查期间应暂缓执行。如果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才提出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作出了初步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做如下处理:1、对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机构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是最终审查,因此执行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异议者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到实地勘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正确执行。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有3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种方式:(1)由执行员审查。《民事诉讼法》第2O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2)由院长审查。如果执行员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出现确有错误的情形.执行员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3)由受委托法院或由上级法院审理。委托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委托法院应附相关材料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审查处理。若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再次函请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但在此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该《规定》71条第2款同时规定,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即可以维持保全状态,但不得进行处分,如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若处分正在实施,应当停止。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经审查后不能成立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或理由不充分的,经执行人员向其告知审查情况后又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