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执行异议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及完善一、执行异议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就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提出不同意见
这种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是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案外人须提出申请
一般来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用口头提出,书记员应记入笔录,由提出异议者签名或盖章
案外人必须就自己所提异议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执行人员可以即时驳回其异议
如果是法院执行人员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提出异议的主体限于案外人
执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或债务人,都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但认为被执行的财产是自己的,或者认为执行工作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
3、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而非被执行人所有或完全所有
二是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与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争议尚未审判或仲裁的
三是案外人认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