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