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干部公正廉洁的调研报告在“大调解”格局下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推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一大批公正廉洁的人民调解干部。笔者近期深入辖区各村(居)委会就如何建设公正廉洁的人民调解干部队伍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农村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现状(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逐步健全,责任进一步明确。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镇党委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分管领导为主任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镇长兼任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个村(居)、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在村(居)、企事业调委会探索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和热心调解工作、群众信任的人充实人民调解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任调解员。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并直接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镇具体负责调处辖区内复杂的矛盾纠纷、群发案件、突发事件、疑难案件以及村(居)调解组织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二)积极探索建立多种调解组织。根据新形势调解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联合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及专业的调解组织。组建流动调解庭,深入农村院户,调处矛盾纠纷。初步形成了以镇调解组织为主导,村(居)及企事业调解组织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三)采取分级负责培训的方式提升了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近年来,司法所先后多次组织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村(居)、企业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采用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示范培训、集中培训、分片培训等不同方式,人民第1页共5页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技巧明显提高。(四)人民调解业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按照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了纠纷排查、业务管理、调解程序、文书制作、指导培训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调委会学习、例会、责任登记、回访、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对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公示上墙。(五)“三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分析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司法、公安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了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现已基本形成了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补充,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二、当前人民调解队伍存在的问题(一)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无偿、调委会办公经费缺口大。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基层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是无偿的,调解员要参与每件矛盾纠纷的调解,不仅拿不到分文报酬,还要贴进大量时间和精力,虽然是他们的工作,但直接影响了他们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客观上造就了能拖的就拖,不能拖的就敷衍了事和久拖不决的现象存在。因此,这些纠纷就有可能导致信访、治安、诉讼案件发生,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二)调解员责任心不强,调解质量不高。部分调解员在工作中缺乏以人为本思想和工作责任心、社会责任感,仍然沿袭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衷处理,以暂时平息纠纷为原则,导致纠纷容易反复,难以适应现阶段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不注重根本问题的解决,更不注重纠纷调解后的回访。(三)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不健全。从总的情况看,镇一级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人员、机构等方面都比较第2页共5页健全。但部分村(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存在无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未挂牌、没有公章等情况,调解工作也未较好地开展。少数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