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一、依据《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8、勘察、设计情况;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第1页共3页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所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监督部门并附变动合法文件。五、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届时到场监督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1、按图施工、工程合同履约及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2、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电梯、防雷等;3、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4、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5、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执行情况;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情况;8、涉及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检验和抽查情况;9、隐蔽工程验收情况;第2页共3页10、竣工验收观感质量及实测实量检查情况;11、对工程档案核查情况;12、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六、其他问题1.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施工。2.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市总站建质管[2005]75号“关于加强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监管工作的通知”执行。3.监督抽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日期内文字报告监督部门,需要复查的项目应经监督人员复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办理下一步相关手续。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监督报告报告。5.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质量监督总站下发的《关于实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