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的若干思考田然(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上海200042)摘要
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近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应由单位单独承担,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对单位犯罪处罚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模式
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难以体现罪刑均衡,因而我国刑罚体制要做出相应调整,增加单位资格刑
关键词:刑事责任主体;单罚制;双罚制;单位资格刑中图分类号:d920
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XX)03-0131-03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对单位施以刑罚的目的也应如此
对被处罚者施以刑罚,处罚者有痛苦感、耻辱感,因而能改过自新,但对单位而言,单位仅仅是一个被人格化的组织,它没有思想也没有意识,更不存在耻辱感、痛苦感,单位被判处罚金,单位自身不能感受其痛苦与耻辱,也无法决心改恶从善
单位犯罪与否,不是由单位决定的,归根结底还是由单位中的自然人决定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然而对单位的惩罚并不能起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有学者提出,法人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是彼此独立的,法人并非人类,不能具有人类独具的行为能力,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法人内部的自然人的行为归属的结果
①法人代表机关之行为,其效果或可直接归属于法人,但此仅为行为归属问题,不得据此确认法人系该行为之本体
强调法人内部的自然人才是行为的真正主体,即其是独立于法人而存在的[3]21-22
从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看,我国对单位犯罪采用两种处罚制度:“双罚制”和“单罚制”,“双罚制”可分为以下几类:(1)同一犯罪行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使用同样的罪名并适用相同的法定刑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第1页共8页人员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