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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搅拌砂浆工作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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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砂浆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二、工作目标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高新开发区(滨江)XX县区以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二阶段。从20XX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XX县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三阶段。从20XX年1月1日起,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三、组织领导成立*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第1页共3页四、明确职责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市建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市区通行方案和禁止黄砂、粉煤灰等车辆通行的措施。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五、工作措施(一)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三)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准入和备案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生产企业名录,未经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禁止进入市场。(四)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第2页共3页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市经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和未使用散装水泥,运输企业未按交通规则开展运输,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扬尘超标,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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