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