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临时工录用工作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2号)文件,《中共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的意见》(云编办〔〕39号),关于“清理各业临时人员和超编人员,压缩各类由行政收费供养的人员数量,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要求,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规范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用工范围及审批程序1
年6月30日前经县委、政府批准使用的临时工限额,暂予保留,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清退
编制员额空缺较多的单位,经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少量临时工,经费由单位自理
有省、市配套资金支持的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和交警协警,仍予保留
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每单位允许使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临时工1名,经费自理
严格控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如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主管部门审查,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允许使用不超过本单位人员编制5%的临时性工人,经费自理
对允许使用临时工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向人事部门提出临时工使用书面申请,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计划申报表》,并提供一式二份用工人员名单
经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与所使用临时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工
所使用的临时工,原则上从人事、劳动部门主办的人才、劳务市场公开招聘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不得签订超过一年使用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页共2页二、临时工工资待遇及劳动保障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