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责任要求具体内容一、依法合法持证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明确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机构、采掘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班组和各岗位人同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单位、各岗位和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煤矿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
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4
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5
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7
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8
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技术政策,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2
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编制、审批、报批职责,保证技术上可行;3
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具体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
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责,定期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