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1)【内容提要】对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一词,立法界和学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而字面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占有”,上述混乱导致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
所谓“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的截然划分是断章取义的结果,而且“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值得怀疑,我国采取的是“所有权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立法原则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关键词】买卖合同/转⋯⋯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