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0〕76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有关直接监管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我局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请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