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安监办[2010]5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联系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贵州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执法监察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执法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执法监察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