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委发〔2009〕1号中共大渡口区委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区直属各党(工)委(组)、总支、支部,区纪委,区级各部门,街镇,群团:《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渡口区委大渡口区人民政府2009年1月20日第2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防止对企业的随意检查,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对企业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工作,并对涉企行政检查、处罚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准入制度,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辖区企业进行行政检查的,应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审核同意或备案
第五条区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检查,须在实施检查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区政府法制办申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报请审核时,应提交检查文件依据,并填报《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申报表》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申报后,应会同区监察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作出答复
对不同意进行检查的,应向申报部门告知原因
第3页共16页第2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6页第七条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报送的《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申报表》经核准后,由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共同核发《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机构凭通知书,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