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昆安监管﹝2010﹞119号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已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编号:昆府登2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学习,传达至有关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考核本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行业(领域)等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央驻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