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砂权限管治实施方案其它采矿权的设置一律实行有偿公开出让
采矿权公开出让程序结束后,除按国家规定可采取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以外
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前,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告知采矿权竞得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采矿权新立所需的相关资料,编制相应的规范性方案,同时做出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时无条件退出的承诺
上述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审查采矿权竞得人提交的采矿权新立所需资料,通过后按职能颁发相关证照
一、加强县区政府责任
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采矿权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
切实搞好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的审批工作
一是责成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拟设采矿权范围前,认真查清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的矿种,严格按采矿权颁证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以外的各类矿种采矿权
否则,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为确保砂石采矿权设置的合理性,各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拟设采矿权范围时,要结合林业、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法规的规定,充分征求林业、环保、水务、水保等部门意见,并在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协查矿业权设置时,上报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是拟设置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得在禁采和限采区内设置
二、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协查制度征求环保、水保等部门意见,协查程序是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拟设采矿权范围
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协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回复协查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凡未经协查通过,拟设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一律不得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在市内大江、大河内设置砂、石采矿权的要按照河道管理的权限,由市水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进行矿业权设置协查
三、严格规范粘土采矿权的设置对于无证粘土采矿点要坚决取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第1页共2页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33号)禁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