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相关法规一、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新特点从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上看,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并存的趋势
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独有特征上看,矛盾纠纷范围呈多领域交织的态势
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
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上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难度有增大的架势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
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
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分析,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调处农村矛盾纠纷面临的新情况在人员配备方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乡、村级调解组织专职人员少、人员兼职多,工作精力容易分散,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加上调解技能不够过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相互推逶的现象
按照调处分工原则,调处矛盾纠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综治办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