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民居建设及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景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提升景区品味,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依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风景区民居建设风貌改造规划》等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与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保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从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景区内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居)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六条建设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先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档次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力推进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七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则;2、风格与风貌统一,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1页共4页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绿色环保的原则;4、改建和新建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结合的原则;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要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