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把握的问题一、关于土地的承包方式
从在我国农村普遍开始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经常说的是土地承包,淡化了具体的土地承包方式,且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制订的土地延包地方性文件中,也混淆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将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等规定也适用到其他方式的承包中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不仅当事人及其律师受土地承包传统认识和地方性文件的影响,也有个别审判人员受土地承包传统认识和地方性文件的影响,混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将家庭承包的相关规定适用到其他承包方式签订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做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难
进一步学习明确这两种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的差异,对认识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开篇即讲明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两种不同形式,下面以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分别对两类土地承包的法律特征和性质作了规定
家庭承包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进行,而农村土地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方面,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两种方式的差别是较大的,家庭承包体现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赋予农民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家庭承包合同的案件应按照家庭承包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审理
二、关于土地承包期限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期,是在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年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