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必要性制度困境制度构建检察工作内容提要: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
目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虽仍面临若干争议与困境,但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下合理构建该制度有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与内涵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
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①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现行法律虽尚未对前科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但累犯制度、前科报告制度等实际上肯定了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而实践中,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被诱骗或缺乏管教、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即便情节轻微、罪过不重,而且经教育改造已痛改前非,但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成为其终身负累,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斥,难以回归社会,他们中许多人因为这些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憎恨社会,甚至犯下更为滔天的罪行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为许多法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世界法制先进国家大都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
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