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主要房间空间尺寸;(六)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其他规范、规定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可参照以上内容,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具体验收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应在竣工建筑物的楼地面、墙面上标注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以附图标识)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合格的,应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贴于户门内侧;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