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工作奖励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特派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行动,进一步增强科技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第三条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第四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二章基金来源第五条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的主要来源为:(一)科技发展基金划入30万元;(二)县财政每年拨款10万元;(三)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基金管理运作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本基金可直接用于科技特派员奖励的资金为:(一)本金的收益部分;(二)县财政年度拨款资金;(三)社会捐赠资金。第七条基金奖励的对象主要是通过科技开发、推广、咨询等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特派员个人和单位。具体范围包括:(一)科技特派员本人投身创业的;(二)科技特派员与驻地专业大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取得较好收益的;(三)外聘科技特派员在难题解决、成果转化中效果显著的;(四)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对促进我县农民增收,农村第1页共2页经济发展或区域性产业发展有显著成效的;(五)其他为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第八条奖励分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突出贡献奖励不超过1项,奖金为3万元;一等奖不超过2项,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项,奖金各0.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项,奖金各0.3万元。根据当年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实际情况,单个奖项可空缺。奖励等级具体条件由评审委员会制定。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申请可以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申请或推荐须向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申请书》。第十条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或推荐后,应当及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采用咨询、现场考证、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等形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第十二条奖励申请通过评审后,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定批准后,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实施奖励。第十三条奖励的申请为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例外。第五章基金监管第十四条设立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第十五条基金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政府报告。第十六条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须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奖励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平。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