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教育系统财经管理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部门、单位加强财经监督和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教育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署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派驻机构,受审计署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二)凡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均应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教育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有关事宜,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需要决定
第六条教育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适量的审计人员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编制,应分别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第1页共4页应在学校总编制内解决
第七条教育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