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普洱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地方配套政策,对全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经济、建设、交通、水务、商务、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2页共20页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事前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