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讲稿党代会常任制有关知识一、党代会常任制的历史考察早在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就提出了“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的思路
继而在9月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邓小平同志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时,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明确规定“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XX县区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
”党的“八大”把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写入了党章,开始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并于1956年11月、1957年10月先后出台了2份规定(《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
当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党的代表大会(除西藏外)和1500个左右的县(自治县、市)从这届起都实行了常任制
后来由于国内外形势的急剧变化,加上党内个人崇拜现象的逐渐滋长和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兼之对如何实施代表大会常任制等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经验,只召开了一次八大二次会议,时隔10多年后,也就是1969年,才召开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拨乱反正以后,我们党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是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曾经酝酿提出要恢复党代会的常任制
但是,这项设想最后在十二大上没有实现,当时十二大的新闻发言人胡乔木同志曾经就这件事情做了答记者问
直至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在新的历-1-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思路
从1988年开始,经中组部同意,11个市县区先后开展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
直至党的十七大,首次明确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第1页共5页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目前近20个
我市则是在1993年年底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