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试点问题与出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并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根据中央的精神,一些地方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试点工作也使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和解决。一、存在的问题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一些新增设的党内机关与原有党内体制之间的关系明显紧张。这种紧张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设党内机关同原有党内机关在功能上的冲突,二是新设机关的运行同尚未改革的党内传统体制设置不好兼容。这个问题的显露,表明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已经涉到了深水区,遇到了深层次问题,即整个党内传统体制必须进一步理顺。有的县级地方党委在试点工作中,为解决党代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问题,专门制定了新的党代表大会工作办法,在原有党内机关设置不变的同时,在党代表大会下新设监督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其中,监督委员会在非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代表中通过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主要受代表大会委托行使日常监督职能;代表工作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通过,负责处理代表的提案办理、开展活动、组织测评、通报情况、指导选举、联络服务等工作;决策咨询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通过,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对需要由常委会、全委会和代表大会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设计者们的初衷是很明确的,即试图在制度和机制的层面解决原有体制下党内主要领导者权力过于集中和党员权利弱化的问题。然而,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却并不那么如人意。以党内第1页共4页监督为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专门监督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它们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的领导。而试点中党代表大会下新设监督委员会,其在监督职能和隶属关系上,都与原有体制存在冲突。按照党代会授予的职权,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对县(区、市)委委员、纪委委员工作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实际上,这种规定若不同党内监督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则很难形成实际有效的监督,若结合在一起,则又有机构设置重叠之嫌。因此,监督委员会如何与原有的党内监督机构协调,如何理顺其与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而关键的环节。试点实践表明,这个问题确实很难得到妥善解决。再以代表工作委员会为例,这个新设机关就挂在组织部,实际上还由原有机关来运作,并无实质性变化。最后,决策咨询委员会在改变传统党内决策方式问题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大的作为,因为,在试点工作中,形式上由代表大会、全委会执行的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人事等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仍然牢牢掌握在“一把手”手中,用试点工作中当事者的话说,地方决策仍然是“一把手”推动型,而非真正的民主决策型。问题还不仅仅如此。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另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也许更能折射出新举措与原有体制的深层矛盾,那就是“人走政息”和“政绩工程”现象。毋庸讳言,我们党的原有体制存在明显的对上负责特征,这也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性要求,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中,却暴露出新举措与这一原则间的内在冲突。在下面搞试点工作的人虽然不乏自觉的改革者,但跟上级的支持也密切相关。这样,上级领导者的注意力如果发生了变化,就会直接影响到下面试点工作的实践者。同样,试点工作的实践者如果因“工作需要”而调转,则原有的试点工作就存在极大的“搁浅”可能性。一些试点地方的人士,甚至是热情很高的人士,也流露出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担忧。这种担忧已经成为有的地方试点工作中的残酷现实。此外,在对上负责的体制下,一些地方很难通过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政绩的领导者,往往会顺应“上面”的精神,另辟蹊径,顺理成章地把“宝”压在党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