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8页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判断标准需要综合考虑2016-07-0409:23:57|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海淀法宣【案情】德文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徐某出资200万元,文津公司出资9800万元
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徐某未实际出资,文津公司出资6000万元
后德文公司、徐某父亲徐某洪与第三人李某因投资项目未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德文公司向李某支付2500万元
2012年,德文公司因未按期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李某于2013年在江苏省某市中级法院对德文公司、股东徐某、文津公司、徐某洪、章某(徐某洪之妻)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股东徐某在对德文公司未出资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德文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对文津公司在其未出资的3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德文公司的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件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徐某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
徐某诉称,其系被其父徐某洪冒用名字注册德文公司,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实际参与德文公司运营,故要求确认其不是德文公司股东
德文公司辩称,徐某的股东资格在工商机关进行注册并且公示过,现其并未提第2页共28页第1页共2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8页交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登记的内容有误,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李某、徐某洪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李某述称,徐某是否具有德文公司股东资格,与其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徐某未就其不是德文公司股东提供证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徐某诉讼请求
徐某洪述称,其才是德文公司的实际股东,徐某系被其冒用名义进行工商注册,故请求确认徐某不是德文公司股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因此,公司章程的记载情况是股东资格确认的最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