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信访工作制度(一)受理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全县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全县各学校及机关各股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三)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教育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股室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做好回复工作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局纪检监察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
凡属反映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是不符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局分管副局长处理,对于不属于教育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事项涉及基层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基层学校提出处理
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局纪检监察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第1页共3页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信访人对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