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为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在《关于印发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08"7号)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以为民、利民、便民为出发点,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二)坚持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设区市直属开发区也可以将新农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委托邻近的县(市、区)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三)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规避透支风险,充分发挥基金效益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提高大病统筹补偿的受益水平,积极扩大受益面,从2010年起,各设区市要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
二、参合对象持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
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
在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给农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新生儿参合政策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三、基金管理(一)基金筹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第1页共31页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为1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54元(省直管县57元)、设区市财政3元(省直管县0元)XX县区财政3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