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2.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2.6上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本规定所称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3.2本规定中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3.3事故等级划分:3.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3.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3.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3.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4.管理职责4.1公司、各单位配合死亡、重伤事故的调查,组织善后处理。4.2公司、各单位组织轻伤、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4.3工会参与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4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4.5工程管理部参与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的归口管理,并负责统计上报。4.6办公室负责有关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的归口管理,并负责统计上报。15.管理规定5.1事故报告5.1.1重伤、死亡事故5.1.1.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对已发生并能确定的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部,并保护事故现场。5.1.1.2各单位和项目部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5.1.1.3国内工程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公司在1小时内向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5.1.1.4国外工程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项目部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公司在10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至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5.1.1.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如果是分包队伍,则应提供该队伍概况及承包范围);(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1.1.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5.1.1.7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填写“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附录A表5),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5.1.1.8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5.1.1.9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填报“人身事故情况报告”(附录A表2)。5.1.2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5.1.2.1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向班(组)长报告。5.1.2.2班(组)长应立即报告承包单位负责人。5.1.2.3承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管理部。5.1.2.4项目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填写“人身事故情况报告”(附录A表2),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5.2事故调查5.2.1重伤、死亡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的调查,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5.2.2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5.2.2.1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人员以及承包单位和项目工会成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