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有关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工地试验室(如项目中心试验室、施工、监理、技术咨询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适用本细则
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应设立分试验室
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第四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母体检测机构第五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交通行业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等级证书中试验项目及参数能满足施工现场检测工作需要;2、在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前已完成本年度母体检测机构在我省的备案登记工作;3、近五年信用等级无D级或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且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不应为C级;4、已在我省设立过工地试验室的,近三年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中得分小于60分的次数不超过2次;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还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省站提交“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一),省站对该机构的业绩、信用等级等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发给“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