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以下简称《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15〕158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21第四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含省管县,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规范》实施工作
市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县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市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条件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从事第三类、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21、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2、冷库应当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