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1.1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新修订)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2.3《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91号令)2.4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4管理职责4.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4.2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5管理规定5.1事故隐患定级5.1.1公司及各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级别。5.1.2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2)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3)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本单位原因造成且本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6职责分工6.1.1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建立公司本部、各单位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6.1.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审批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制订隐患排查治理经费计划,组织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评价工作。6.1.3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措施,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6.1.4公司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6.1.5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1-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6.1.6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6.1.7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开展治理。6.1.8公司、各单位及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6.2公司本部主要职责6.2.1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汇报。6.2.2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6.2.3公司安全管理部是隐患排查治理效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及本专业安全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并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进行评价。6.2.4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是本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进行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6.2.5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对排查出的隐患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各相关专业部门参与评价过程。6.2.6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