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为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一)党费收缴程序
每月10号前党员本人把党费交到所在党小组,每月20号前由党小组交到所在支部,月底前各支部汇总后交到机关党委,存入党费专用帐户
机关党委每季度按党费收缴总额的50%上解省直工委
各党小组和支部收缴的党费都要使用专用的党费收缴登记本一式两联进行登记存档
(二)交纳党费标准
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均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
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第1页共3页费,由机关党委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转交中央组织部并给本人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