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现场工作会议材料在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现场工作会上的讲话市国土资源局明才(2007年8月)同志们: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发展之基,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继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又于2006年8月3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省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2月14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这些文件的发布实施,使我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对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如何破解用地难题,消除土地制约瓶颈,真正把市委九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落到实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我认为,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闸门,严在哪里,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划。要想合法取得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必须通过规划调整来解决。二是用地计划。要想依规报批用地,必须取得指令性计划用地指标。三是基本农田。除国家、省重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用地外,均不得占用。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地方讲:项目引来了,就是落实不了地,无法推进。实事求是地讲,有些项目的确有土地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在国家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的大背景下,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现行的土地供应政策,自然就不能供地了。但这绝不是项目上不去的决定因素,关键的问题是一些项目在选址问题上很多因素没有考虑进去。如:符合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需要调整规划能不能实现。涉及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不符合产业政策。用多少地合理。计划指标如何去解决。我想这些应是我们上项目考虑的问题。下面,按照市政府这次会议的安排,围绕上述问题,我就第1页共12页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利用国家土地政策破解我市用地难题讲几点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助于我们项目建设和合理用地。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所谓规划调整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及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变更。(一)可以申请规划调整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此以外,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县(市)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均可申请规划调整。(二)规划调整的基本方法。为实事求是地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省规定了三种规划调整的方法。一是按项目进行规划调整。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能源、水利、交通、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规划。二是集中进行规划调整。即通常说的优化布局调整,是指将零散的规划建设用地集中到近期需要用地的区位,使规划建设用地集中连片,从而满足城市、村庄及独立工XX县区近期建设用地的需要(市装备机械制造工业集聚区用地采取此办法解决)。这种规划调整方式的特点是不带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一次可调整出多块土地,第2页共12页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符合工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要求。三是按计划进行规划调整。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