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地方志工作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授权执法的组织:增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文献;(四)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五)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七)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八)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3、《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修志工作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是当地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单位
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和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也要有常设的修志机构
各级修志机构的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3、中共增城县委、增城县人大常委会、增城县人民政府、政协增城县委员会文件《关于编纂增城县志的通知》(增委发[1980]21号)
“决定成立增城县志编辑委员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县志编写和编写新地方志的规划、指导、审查和出版工作
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