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相关资料:行政法规2篇部门规章12篇其他规范性文件5篇地方法规113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5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