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三年五月十九日第3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页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
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第4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0页卖、挂牌方式
第六条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第八条土地租赁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