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关键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罪大恶极/死缓变更内容提要: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死刑适用条件并非传统刑法理论所说的“罪大恶极”,而是“罪行极其严重”
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且“恶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为深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但“恶不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极大、人身危险性不是极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与此相对应,死缓犯如果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经查证属实,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是我国立法者独创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由于该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历来所坚持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又与当前国际上所流行的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达到最终废除死刑的潮流趋同,因此,该制度被人们广为称颂
但是,从这项制度的适用效果看,它并不像人们所预期的那样理想
①究其原因,除了该制度本身还存在尚需完善之处外,人们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可能也是影响该制度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对该制度及其相关内容进行合理的解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死缓适用条件之解读根据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二:(1)“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关于何谓“应当判处死刑”,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说明
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素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行为人应当被处死刑一般是指行为人“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即三个方面必须极其严重”
②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而“犯罪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