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池塘健康养殖操作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山西省池塘健康养殖的环境条件、生产条件、苗种放养、饲养管理技术、销售管理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规程适用于池塘的鱼类养殖
其它水产动物的养殖可参照执行
2规程制定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内容
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53-2005无公害食品普通淡水鱼NY5073-2006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GB/T5805
1淡水鱼类检疫方法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3定义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池塘养殖:是指在人工开挖的池塘中,用淡水进行人工放苗、投饲及饲养管理等一系列人为控制下的水产养殖活动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生产单位认可认证要求养殖生产单位应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养殖证,苗种生产单位还须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单位要按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5水源及水质条件水源应符合GB11607中的规定
要求水源地水量充足,供水稳定,便于取水
水源地不存在过度养殖、非法渔具作业,向水源地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源工程安全的活动
条件许可或养殖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有关水质指标以及营养盐类进行分析;条件较差或养殖规模较小的,可购买简单的水质监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