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探讨从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十九条的规定至少可以看出,[i]我国《劳动法》是倡导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该条的贯彻却不尽人意
笔者随机抽查了本庭2004年审结的100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或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纠纷的就达22件,其中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的情形居多
目前,对此类纠纷主要是以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解决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较为相似、内容约定不明确,加之无相关的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模糊,这些特征使得在审理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中,无论是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均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容易导致审判实践的处理不统一
笔者拟就以下案例所反映出的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等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甲到乙单位工作,乙每月给付甲50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甲到乙单位工作一个多月后,乙单位口头通知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仲裁裁决及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甲要求乙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对于甲要求乙单位给付未提前通知解除的赔偿金一节,仲裁认为乙单位解除甲劳动关系后,甲要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未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乙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甲,应当支付该赔偿金
乙单位上诉主张其系依据《司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ii],终止与甲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须支付提前通知的赔偿金
二审判决认为系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此案至少可以引申出以下几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二、如何看待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三、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以及解除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