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识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