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财政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强化个私企业(私营股份制企业除外,下同)税收征管,充分调动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街道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街道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原则
将适合街道管理的收支下划街道,明确区街两级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
(二)“保存量、分增量”原则
区级核定各街道收入基数,基数内给予街道固定补助,增量部分区街分成,充分保障区街两级利益
(三)激励发展原则
街道引进特定行业实现的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区级不参与分成,促进街道经济发展
(四)约束管理与考核奖惩相结合原则
加强财政约束和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调动街道创收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一)街道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1
以各街道行政区划分界线,界定各街道的税收征管范围
(1)街道征管范围内的个私企业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各街道的地税收入由地税分局负责征管,国税收入由区国税局负责征管
(2)各街道协税护税收入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3)各街道引进的特定行业企业实现的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如:物流运输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商贸业(仅含煤炭、矿业商贸、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代理销售公司)
街道引进的特定行业企业落户其他街道的,企业实现的税收由引进街道和企业所在地街道按5:5比例分成
实行按税种划分,原则上凡适合街道征管的税种均列入街道收入范围
具体包括:中央收入
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第1页共3页部分
街道地方收入
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消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保障金列入区本级收入范围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按照各街道辖区内个私企业20XX年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核定街道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