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XX年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1页共14页(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