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培训计划20XX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按计划,决定对我镇村级进行培训。一、培训内容:1、学习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有关文件,提高人民调解员政策水平,即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2、结合司本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同时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证调解员的道德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有关的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二、培训方式:以授课培训为主,以会代训,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保证每个调解员都得到学习提高。三、培训对象:各村的民调委员会主任、民调员是这次培训的对象。四、时间安排:2008年9月的每个星期二上午为培训学习时间。本次培训由镇民调委员会组织筹备,2008年12月中旬进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8月18日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1页共10页(二)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四)应当积极稳妥地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村(居)民小组、企业的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院、企业的生产班组和一定数量的村(居)民中聘任调解员。第十四条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一)本乡镇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二)本乡镇司法所司法所长;(三)在本乡镇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第十五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一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及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合格证书。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二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第十六条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第2页共10页聘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人民调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司法所长担任。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人...